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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动迁和征收拆迁的区别是什么?协议动迁对被征收人的利和弊
已被浏览9192次 作者:朱志超 更新时间: 2019/09/24
关键词

最近,很多地方政府与房屋征收部门开展的征收项目不再采用直接发布征收决定的方式实施,而是采用协商动迁、协议动迁的形式开展房屋征收。这种形式上的变化,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意味着什么?有哪些利弊?需要注意哪些情况呢?


盛廷律师事务所结合所参与的各地协议(协商)动迁征收项目,给大家详细剖析协议(协商)动迁的真相。


协议动迁和征收拆迁的区别是什么?协议动迁对被征收人的利和弊


【案例节选】


某区域项目发布协商动迁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经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某棚户区地块上的房屋进行协议动迁,由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某棚户区房屋协商动迁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协议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动迁补偿协议,在规定的协议签约时间内协议动迁补偿签约比例达95%(按户数计算)以上,动迁补偿协议生效 ,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实施征收,否则所签协议全部废止,并暂停本项目实施。


上述协商动迁公告传达了以下几个重要信息:

  1. 即使签订了动迁协议,房屋不一定会被征收,动迁协议附有生效条件;

  2. 动迁协议的签约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才发布征收决定公告;

  3. 没有达到签约比例,协议作废,项目暂停。


【律师分析】


协商动迁对征收人总体有利,对被征收人来说利弊兼有,需要权衡。


对于征收人来说,可进可退,因为不再被征收决定公告所束缚,既能保证签约率,又能保障签约时间。正常的征收拆迁,当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只有这三种情况可以撤销:

  1. 是自行撤销,政府发现自身的行政行为错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作出征收决定的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重大变更;

  2. 是依职权撤销,上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撤销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3. 是经复议、诉讼撤销。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不利之处在于利益被捆绑,道德被“绑架”。

  1. 正常的房屋征收,各算各的账,征收的双方仅为征收者与被征收人;

  2. 协商搬动迁模式下,征收者与被征收人之间矛盾容易演变为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特别是项目后期未签约的被征收人会被道德绑架,不签约会被冠以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

这就是很多地方采取协商动迁的主要原因之一,让老百姓做老百姓的工作。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有利之处在于协商动迁模式便于被征收人行使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监督权。例如:

  1. 公布签约户数;

  2. 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调取其他被征收户的分户报告与预签约协议书。


被征收人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1. 关于价值时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价值时点应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而协商动迁是预签约完成之后再发布征收决定,估价中的价值时点前置,如果在协商动迁项目签约时点到发布征收决定之日房地产市场价值有较大变化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提出异议(复议、诉讼)。

  2. 关于协议中的责权利。对于协商动迁的协议书,被征收人一定要看明白责权利,明确在各个时点节点(复议、诉讼)是否与《条例》相悖。


【结束语】


协商搬迁模式也离不开《条例》的指导,被征收人在协商动迁房屋征收过程中看不明白协议书里的法律依据,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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