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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不公平不合理怎么办,6招权利搞定动迁不公平
已被浏览2628次 作者:朱志超 更新时间: 2019/09/27
关键词

征收拆迁中,政府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不遗余力地在补偿方案中设置“公平”选项。但即使补偿方式设置齐全,补偿标准制定合理,要求获得“公平”补偿的呼声并没有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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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挂号就医,“关系户”可以批条子加塞;同样是参加招聘,性别、身高的歧视将人分级分类。社会生活中的 “不平事”未必普遍,却直接影响着人们的公平感受。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这种“不公平”感受更加强烈影响着被征收人。


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意识到,公平不仅体现在补偿结果上,很多时候更体现在征收程序和制度上;公平不仅是分到多少蛋糕,更是怎么分蛋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征收拆迁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前有没有征集民意?重大决策有没有经过论证、听证?权益受损群体有没有得到发言机会?解决好如下六个问题,才能使征收拆迁的过程更公平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征收目的合法——保障政策公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如果征收决定书中的征收目的不符合上述列举前五项,那就要求征收方就征收目的符合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解释说明,这个可以在复议、诉讼以及听证会中实现。作出征收决定的目的不合法,公平就无从谈起,这是基础中的基础。


征收决定中的行政复议、诉讼、救济的权利——保障权利公平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意见与建议权——保障补偿公平


在征收决定公告张贴30日内,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征收人也就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与建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房屋补偿单价、产权调换地点等是“公平”的主要体现点,需要着重关注。如果是旧城改造征收拆迁项目,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


评估机构的选取——保障选取公平


被征收人积极参与到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取中去,选取一家有公信力、有社会责任感的估价机构,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减损,尽可能多的听取估价机构的评估思路,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要求,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在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下,拟采用的估价方法是什么,选取的估价案例是哪些,估价价值时点是否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等。


时间节点——保障时间公平


(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这里的“收到”是广义的“收到”,可以是邮件、张贴等形式。

(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知情权与监督权——保障权利公平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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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征收人的你,如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遭受了“不公平”待遇,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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