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征拆维权指南
中央再次发文,五个方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已被浏览1548次 作者:胡拓颖 更新时间: 2019/09/29
关键词

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jpg


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保护农民权益,此次《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加强宅基地管理作了规定。


要求基层政府“三到场”

宅基地管理机制: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


乡镇政府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2.jpg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jpg


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鼓励集约利用宅基地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4.jpg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5.jpg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了三个“不得”和三个 “禁止”:

1、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

2、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3、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

1、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2、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3、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评论中央再次发文,五个方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