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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0月27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意见征集中
已被浏览1137次 作者:胡拓颖 更新时间: 2019/10/16
关键词

9月26日,为贯彻落实2018年底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章名称中去掉了“承包”两个字。这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分别设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明确区分。


此次修订对流转范围进行了界定,聚焦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因此在规章名称中去掉了“承包”二字。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另行出台管理办法进行规定。


严格限定流转方式和范围

征求意见稿种对流转范围进行了界定,聚焦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入股等。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或受让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入股,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股权,以此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或农场等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明确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四不得”:

一、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及其农业用途,

二、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严控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

为有效防控流转风险,《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进行了规范,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专门规定。


一、增加了资格审查的规定。社会资本应当具有从事农业经营的资质,有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增加了项目审核的规定。社会资本应符合如经营项目明确、土地用途合法、有风险防范机制、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条件。同时明确了负面清单,如不得在占用基本农田上挖塘栽树,不得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增加了关于风险防范的规定。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面积上限。对整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500亩以上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风险较高的项目,强调必须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


四、增加了审查审核机构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农业农村、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开展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工作。


五、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管理费用的规定。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收取适量管理费用的条件;收取的数额、支付方式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六、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途径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的“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土地承包处(邮政编码:100125) 。


注: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


因各地拆迁政策、补偿标准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情况复杂,本文内容不能作为您分析自己所遇征拆问题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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