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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土地督察制度由来以及成法标志
已被浏览2642次 作者:吴玲君 更新时间: 2019/10/16

目前,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状况是“人多地少”,土地资源虽然总量大,但是人均占有土地少,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土地资源紧缺,人地矛盾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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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突出的人地矛盾,为了调整土地关系,合理规划和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有效监督土地开发利用,政府采取了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综合性措施对土地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土地法规体系、对土地资源进行调查和统计、进行土地权属管理、承办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对土地利用进行管理等。


虽然国家做了很大努力来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但土地管理中仍存在着地方政府违法高发多发的问题。2006年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土地督察的主要任务是:

  • 1、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 2、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 3、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

  • 4、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 5、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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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三定”方案将国家土地督察的职责描述为: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


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国务院负责。委托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充分总结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实施成效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该条对土地督察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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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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