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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答复,行政机关就答复方式负有法定责任
已被浏览2770次 作者:付顺托 更新时间: 2022/10/09

案例前言: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零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法槌.jpg


101信息公开答复,行政机关就答复方式负有法定责任


——行政机关如果不能证明所拨打电话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进行的答复,其不答复的行为违法。


标签: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高某养殖场面临拆迁,2013年12月5日,其向某区发改委申请拆迁项目立项文件。区政府未答复,高某遂诉请法院判令区发改委不作为行为违法。


信息公开答复,行政机关就答复方式负有


法院认为:1. 区发改委收到申请后,虽电话联系高某,但区发改委没有提供通话内容的相关证据。区发改委提供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明,但未附证人的身份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其未出庭作证,其身份无核核实。2. 不能证明区发改委人员所拨打电话是针对高某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进行答复,区发改委收到高某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无正当理由。故区发改委不作为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不能证明所拨打电话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进行的答复,其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例索引:高某与某区发改委信息公开不作为纠纷案,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行初字第00011号“高华勇与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张红生、审判员桑海燕、人民陪审员洪娜娜),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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