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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法院应确认其违法
已被浏览2541次 作者:李喆 更新时间: 2022/10/09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九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91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法院应确认其违法

 

——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在法定期间内予以答复。不予答复,或者逾期答复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违法。

 

标签:行政机关 | 信息公开 | 行政不作为

 

案情简介:2015年1月22日,原告宫某、郑某通过EMS方式向被告喀喇沁旗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5年1月26日,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但直至2015年5月9日,原告才收到被告公开的信息。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告未按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之内容答复违法,责令被告限期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法院应确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却于2015年5月6日向其进行答复,超过了法定时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同时,被告应核实清楚原告所说的郑国养殖场是否在被告公告的玉龙机场高速路的征收范围内以及是否被征收,并据此作出相应的答复。因此,被告的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被告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案例索引: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赤行初字第127号“原告宫素芬、郑国诉被告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见宫素芬、郑国诉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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