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零六,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06行政机关收到公民责令公开村务申请后应依法履职
——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不真实,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
标签:公开村务申请|不作为|责令
案情简介:王某系新化县西河镇七一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2015年5月23日向西河镇七一村委会邮寄提交《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村务公开。七一村委会向王某作出口头回复,让王某去镇经管站查询。2015年6月9日,原告向新化县人民政府邮寄提交《要求责令西河镇七一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申请新化县人民政府责令七一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务公开,新化县人民政府称未收到王某提交的申请书而未予答复处理。王某认为新化县人民政府构成行政不作为,特起诉请求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工作人员收到了原告2015年6月9日邮寄提交的《要求责令西河镇七一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被告或其主管部门理应负责调查核实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应当村务公开的内容、第三人是否及时公布了应当公布的事项以及公布的事项是否真实等情况,而后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但被告在收到该申请书后未予答复处理,且被告辩称没有收到该申请书而不能作为的理由不充分。因此,原告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成立。判决责令被告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提交的《要求责令西河镇七一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申请书》作出行政行为。
实务要点: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级政府或县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案例索引: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行初字第130号“王某与新化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见《王海平与新化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李红菱,审判员童志方,审判员朱卫煌),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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