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零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08行政机关应当对拆除房屋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供证据及依据,也未申请延期举证,应认定其房屋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标签:行政强制拆除 | 证据| 依据
案情简介:2013年12月5日,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以严某位于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后坂村的一幢三层房屋系违章建筑为由,组织人员予以强制拆除。严某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依法确认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驳回严某的复议申请。严某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的房屋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漳州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系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所作出的一种认定,尚不足以作为认定本案强制拆除主体的依据。因此,原告主张的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组织或参与实施本案所诉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成立。且本案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已确认其是本案房屋强制拆除的组织者,与原告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及向本院起诉时所主张的拆除主体为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相印证。因此,判决确认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依法应对其作出的房屋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供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未申请延期举证,依法应认定其房屋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案例索引: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4)文行初字第3号“严某不服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见《严波池不服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欧阳江华,审判员林长江,人民陪审员陈家富,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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