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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计算违法所得是否应扣除成本
已被浏览912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1/03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日常生活中,即使非法律专业人士也经常会从新闻或口口相传中听到这么一句话“某某,因为违法而被没收违法所得。”


出于朴素的正义感,我们会觉得,违法了,违法所得一定是要被追回的,这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但,究竟哪些算是“违法所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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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2013年,某省新区为发展当地旅游文化产业,大力鼓励当地某寺庙引资扩建,四川籍商人杨某等几人投资扩建寺庙,负责出资寺庙扩建,约定相关手续由寺庙办理,期间也取得了区政府及相关宗教部门批示。寺庙建成后,按照双方协议,寺庙以提供福位而获得的捐赠金回馈投资方,期间取得了区民政部门和区宗教部门的同意。


2018年,区政策调整,区综合执法局强行拆除了未完全取得审批手续的寺庙扩建部分,并对寺庙及投资方开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以上案例中当事方提供福位的行为依据民政部相关法规,在审批流程上是不完整的,但是执法机关对当事方违法所得的认定数额,是存在争议的,而且这一数额的认定由于额度较大,对当事方的影响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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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观点


关于“违法所得”的定义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1、全部收入说:

目前,我国已经在法律法规或是部门规章中明确定义“违法所得”即全部违法收入的有:


①卫生部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认定;

②食品安全中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违法所得的认定;

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的认定。


2、利润说:

目前,我国已经在法律法规或是部门规章中明确定义“违法所得”为全部收入减去成本的有:


①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规定的违法所得的认定;

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违法生产商品、违法销售商品及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的认定;

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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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明确定义“违法所得”,三方的态度

日常生活中,有大量的行政处罚所涉相关领域,仅有《处罚办法》,却并没明确定义何为“违法所得”。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行政机关往往都是按照全部违法收入去进行处罚,而且依据相应的《处罚办法》,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行政机关还会同时进行违法所得几倍的罚款。这时,对“违法所得”认定所产生的差额就不仅仅是一个成本,而是成本几倍的数额,因此“违法所得”的认定方式,对被处罚方影响重大。


而实践中,被处罚方也往往会对有没有违法,应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更为关注,而忽略了对处罚中“违法所得”数额认定的质疑。而法院在被处罚方未质疑“违法所得”认定时,会支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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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没有明确定义的局面,我们该怎么办?


方法一:采用类推法。如本文开头案例,在《行政处罚告知》中由于行政机关定义了被处罚方 “福位捐赠”存在销售行为,被处罚方在民政部对“违法所得”没有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可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违法销售商品的认定办法,来主张“利润说”。此方法可以尝试,但需要实践去证明;


方法二: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主张过罚应相当;


方法三:依据“混合说”,是否有违法故意,区分定义“违法所得”;故意违法,不扣除成本;非故意违法,扣除成本。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写人:吴涯/审稿人:岳纲举、尚晓娟/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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