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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裁决:国务院实质上撤销省政府征收决定!律师披露维权细节【胜诉案例专访】
已被浏览389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1/16
关键词 胜诉案例专访

对省政府行政复议不服怎么办?应该向国务申请裁决!


对征收补偿不满,就收到“拆违”通知。起诉强拆,申请复议,官司一路打到国务院,最终胜诉!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重大利好。


李笃振律师


【承办律师】



李笃振律师,近十年来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执业理念:勤勉尽责;敬律师之业,求法律之公。2014年海淀区法律援助十佳律师。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


【案情概要】


征收批准方:安徽省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方: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居民C先生

征收缘由:自2017年开始,当地政府以“XXX二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名义对包括C先生房屋在内的区域进行征收。

房屋信息:原宅基地之上房屋,地处XX景区之内,系城市规划区,面积1000余平方米。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笃振律师

案号:(国复[2019]2651号)


争议点:


① 未参与征收报批前法定程序,对征收批准决定完全不知情,认为补偿标准偏低,C先生对征收合法性及补偿合理性有异议; 

②征收方意图通过“拆违”程序强制拆除C先生的房屋,或迫使C先生接受现有的征拆条件,C先生不服。


律师介入结果:


国务院裁决撤销征地批复中涉及C先生房屋所在土地范围。后续

  • 征收方或者放弃该部分土地征收,

  • 或者重新上报办理征地手续后实施征收,

  • 再或者与C先生进行真正的平等协商,

无论哪种情况对C先生来说均是利好。


办案经过:


调查取证:盛廷律师向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得知涉案集体土地已于2013年经省政府批准征收。


法律文书:

  • 盛廷律师先后向征收单位发送《律师建议函》;

  • 向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递交《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

  • 办案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关于C先生住房遭遇断水断电堵路一事的投诉举报》;

  • 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送《关于对黄山市XX温泉旅游度假村违法排污事件的投诉举报信》。


诉讼程序: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

  • 盛廷律师先后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强制拆除告知书》的行政诉讼(胜诉);

  • 针对征地批复向安徽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决定维持征地批复);

  • 针对省政府复议决定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复议裁决(国务院裁决撤销征地批复中涉及C先生的征地范围)。


胜诉国务院文书


【采访实录】


Q:请求律师介入时,当事人面临什么样的情况?


李笃振律师:当事人房屋处于征收过程中,但其从未见到过征收批文,对于征地报批程序更是不知情、没有任何参与,因此对此次征收的合法性持有异议。加之认为于补偿标准偏低,故征拆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


后来,当事人收到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告知书》,征拆方意图通过“拆违”方式实施拆迁。


我们接案后第一时间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强制拆除告知书》。


Q:起诉撤销《强制拆除告知书》有什么难点?


李笃振律师:这份《强制拆除告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其实是有争议的,该文书具备一些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比如: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向相对人进行了送达、且内容上明确认定违法建筑、赋予了相对人明确的义务。但另一方面该告知书明显不正规、未履行法定程序。


在办理征拆案件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情况,行政机关送达一个“四不像”的文书,如果遇到起诉,他们会称“不可诉”,如果不起诉,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他们可能会依据这个“四不像”的文书来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所以,宁可冒着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也必须要坚决提起诉讼。


好在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判决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告知书》,当事人的房屋在法律层面上得以保全,征收方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通过“拆违”的方式拆除房屋。


Q:国务院作出胜诉裁决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李笃振律师:主要原因是征收方认定当事人土地权属错误,从而未履行征收报批前的相应程序。


这里要对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人员表达感谢和敬佩!从《裁决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国务院工作人员在今年(2019年)亲到黄山市当事人房屋所在地,查勘了现场、走访调查了当地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才对当事人宅基地所在土地权属等问题了解如此清晰。


当事人宅基地所在的土地属于黄山市屯溪区某镇某社区(以下称A社区)。A社区虽然在2014年6月被撤销,相关居民组并入其他社区,但在本案诉争的征收批准决定作出的2013年,A社区是和另一社区是同时并存的主体。


涉案的征地批复征收了A社区的土地,但所有的征地文件中均未体现出“A社区”字样,属于权属认定错误,这是征收机关的硬伤。


权属认定错误,致使当地政府部门不可能对土地所有人A社区履行征前告知、权属确认、听证等程序,这又是征地报批程序中的大忌。


征收机关的上述错误严重且无法弥补,更重要的是——该严重的错误被裁决机关国务院发现。


因此,我们拿到手头上的这份胜诉《裁决书》也就不意外了。


Q:为什么说国务院裁决撤销征收批复实属罕见?


李笃振律师:众所周知,省政府作为极高级别的政府,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很难撤销,尤其是涉及到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


因为法律程序周期长,等到复议、裁决作出时,涉及的土地均已征拆实施完毕或大部分实施完毕,一旦撤销将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所以即便征地批文存在较大违法性,一般也很难撤销。


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直接裁决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本来就少,且裁决结果大多是维持省政府的复议决定和征地批复;即便出现少量的所谓“胜诉在国务院”(法律业界的宣传用语)往往也是仅仅因为程序瑕疵而撤销省政府的复议决定,实践中,实体撤销征地复议批文的裁决书,实属罕见。


因此本案中,国务院能作出“撤销征地批复中关于批准征收申请人户房屋及周边共计900余平方米集体土地的决定”的裁决,非常难得!


Q:国务院裁决撤销征地批复中涉及当事人的征地范围,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李笃振律师:撤销前,在征地批文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跟征收方所争议的只能是补偿高低的问题,房屋拆除只是早晚的问题,因为征收具有强制力,被征收方无权拒绝拆迁。


撤销后,征收的合法性已不具备了,法律上讲当事人可以拒绝搬迁,当然也不排除通过协商的方式、双方你情我愿达成一致。


Q:国务院胜诉裁决后,律师对当事人下一步动作的叮嘱和建议是什么?


李笃振律师:因为相关征地批文已经撤销,征拆部门再要进行征收的话,需要办理新的报批的手续、取得新的征地批文,在此之前可拒绝搬迁。


如当地重新申办征地批文,委托人对于报批前的程序,比如相应的通知、公告、听证等程序不能省略,委托人有权利参与到这些程序中来。


另一方面,补偿问题需要当事人要注意的是:原征地批文是2013年的,现在是2019年了,隔了6年征收补偿的标准已经不同。委托人的房屋地处城市规划区,当地的房价变化很大,重新办理征收的话,他们可以按照新的征收时点来主张地价和房价。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写人:胡拓颖

审稿人:岳纲举、李笃振

编辑:彭丽颖





对征收补偿不满,就收到“拆违”通知。起诉强拆,申请复议,官司一路打到国务院,最终胜诉!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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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李笃振律师,近十年来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执业理念:勤勉尽责;敬律师之业,求法律之公。2014年海淀区法律援助十佳律师。


【案情概要】


征收批准方:安徽省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方: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居民C先生

征收缘由:自2017年开始,当地政府以“XXX二期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名义对包括C先生房屋在内的区域进行征收。

房屋信息:原宅基地之上房屋,地处XX景区之内,系城市规划区,面积1000余平方米。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李笃振律师


争议点:


① 未参与征收报批前法定程序,对征收批准决定完全不知情,认为补偿标准偏低,C先生对征收合法性及补偿合理性有异议; 

②征收方意图通过“拆违”程序强制拆除C先生的房屋,或迫使C先生接受现有的征拆条件,C先生不服。


律师介入结果:


国务院裁决撤销征地批复中涉及C先生房屋所在土地范围。后续

  • 征收方或者放弃该部分土地征收,

  • 或者重新上报办理征地手续后实施征收,

  • 再或者与C先生进行真正的平等协商,

无论哪种情况对C先生来说均是利好。


办案经过:


调查取证:盛廷律师向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得知涉案集体土地已于2013年经省政府批准征收。


法律文书:

  • 盛廷律师先后向征收单位发送《律师建议函》;

  • 向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递交《人身财产保护申请书》;

  • 办案过程中分实际情况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关于C先生住房遭遇断水断电堵路一事的投诉举报》;

  • 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送《关于对黄山市XX温泉旅游度假村违法排污事件的投诉举报信》。


诉讼程序: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

  • 盛廷律师先后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强制拆除告知书》的行政诉讼(胜诉);

  • 针对征地批复向安徽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决定维持征地批复);

  • 针对省政府复议决定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复议裁决(国务院裁决撤销征地批复中涉及C先生的征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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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实录】


Q:请求律师介入时,当事人面临什么样的情况?


李笃振律师:当事人房屋处于征收过程中,但其从未见到过征收批文,对于征地报批程序更是不知情、没有任何参与,因此对此次征收的合法性持有异议。加之认为于补偿标准偏低,故征拆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


后来,当事人收到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告知书》,征拆方意图通过“拆违”方式实施拆迁。


我们接案后第一时间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强制拆除告知书》。


Q:起诉撤销《强制拆除告知书》有什么难点?


李笃振律师:这份《强制拆除告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其实是有争议的,该文书具备一些可诉行政行为的特征,比如: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向相对人进行了送达、且内容上明确认定违法建筑、赋予了相对人明确的义务。但另一方面该告知书明显不正规、未履行法定程序。


在办理征拆案件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情况,行政机关送达一个“四不像”的文书,如果遇到起诉,他们会称“不可诉”,如果不起诉,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他们可能会依据这个“四不像”的文书来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所以,宁可冒着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也必须要坚决提起诉讼。


好在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判决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告知书》,当事人的房屋在法律层面上得以保全,征收方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通过“拆违”的方式拆除房屋。


Q:国务院作出胜诉裁决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李笃振律师:主要原因是征收方认定当事人土地权属错误,从而未履行征收报批前的相应程序。


这里要对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人员表达感谢和敬佩!从《裁决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国务院工作人员在今年(2019年)亲到黄山市当事人房屋所在地,查勘了现场、走访调查了当地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才对当事人宅基地所在土地权属等问题了解如此清晰。


当事人宅基地所在的土地属于黄山市屯溪区某镇某社区(以下称A社区)。A社区虽然在2014年6月被撤销,相关居民组并入其他社区,但在本案诉争的征收批准决定作出的2013年,A社区是和另一社区是同时并存的主体。


涉案的征地批复征收了A社区的土地,但所有的征地文件中均未体现出“A社区”字样,属于权属认定错误,这是征收机关的硬伤。


权属认定错误,致使当地政府部门不可能对土地所有人A社区履行征前告知、权属确认、听证等程序,这又是征地报批程序中的大忌。


征收机关的上述错误严重且无法弥补,更重要的是——该严重的错误被裁决机关国务院发现。


因此,我们拿到手头上的这份胜诉《裁决书》也就不意外了。


Q:为什么说国务院裁决撤销征收批复实属罕见?


李笃振律师:众所周知,省政府作为极高级别的政府,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很难撤销,尤其是涉及到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


因为法律程序周期长,等到复议、裁决作出时,涉及的土地均已征拆实施完毕或大部分实施完毕,一旦撤销将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所以即便征地批文存在较大违法性,一般也很难撤销。


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直接裁决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本来就少,且裁决结果大多是维持省政府的复议决定和征地批复;即便出现少量的所谓“胜诉在国务院”(法律业界的宣传用语)往往也是仅仅因为程序瑕疵而撤销省政府的复议决定,实践中,实体撤销征地复议批文的裁决书,实属罕见。


因此本案中,国务院能作出“撤销征地批复中关于批准征收申请人户房屋及周边共计900余平方米集体土地的决定”的裁决,非常难得!


Q:国务院裁决撤销征地批复中涉及当事人的征地范围,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李笃振律师:撤销前,在征地批文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跟征收方所争议的只能是补偿高低的问题,房屋拆除只是早晚的问题,因为征收具有强制力,被征收方无权拒绝拆迁。


撤销后,征收的合法性已不具备了,法律上讲当事人可以拒绝搬迁,当然也不排除通过协商的方式、双方你情我愿达成一致。


Q:国务院胜诉裁决后,律师对当事人下一步动作的叮嘱和建议是什么?


李笃振律师:因为相关征地批文已经撤销,征拆部门再要进行征收的话,需要办理新的报批的手续、取得新的征地批文,在此之前可拒绝搬迁。


如当地重新申办征地批文,委托人对于报批前的程序,比如相应的通知、公告、听证等程序不能省略,委托人有权利参与到这些程序中来。


另一方面,补偿问题需要当事人要注意的是:原征地批文是2013年的,现在是2019年了,隔了6年征收补偿的标准已经不同。委托人的房屋地处城市规划区,当地的房价变化很大,重新办理征收的话,他们可以按照新的征收时点来主张地价和房价。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写人:胡拓颖

审稿人:岳纲举、李笃振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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