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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高水平+律师够专业,盛廷胜诉案例上榜全国百篇优秀文书、百场优秀庭审
已被浏览2509次 更新时间: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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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二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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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奖的14个行政类优秀裁判文书和18场行政赔偿类优秀庭审中,由盛廷律所徐勇、龚鹏菲两位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夏某诉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均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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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再审的庭审过程和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行政裁定书,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审判实务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彰显了最高院法官的高水平和盛廷律师的专业度,获奖可谓实至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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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承包地被镇政府修建公路违法占用,村民要求确认占地行为违法,一并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并给予财产损失赔偿的案子。


1、一、二审“超范围”审查,作出不利当事人判决


该案当事人先是针对镇政府违法占地行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镇政府占地行为违法;但同时驳回了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


当事人不服行政赔偿请求被驳回,就行政赔偿一事向市中院(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谁知市中院却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实在令人诧异。因为这样判决非但没有解决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问题,反而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确认镇政府占地行为违法”给撤销了。


判决一出,当事人和作出复议决定的市政府,都向省高院(二审法院)上诉,但省高院继续顺着一审法院的裁判方向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也就是说,一二审法院都对赔偿问题不予审查,反而认定当事人没有复议主体资格,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当事人维权一度陷入僵局。


2、最高院再审,把案件引回解决赔偿问题的程序上


一个行政赔偿的案子,经历三轮法律程序都没有得到解决,盛廷律师继续申请最高院再审。最高院的再审审查过程历时两年多,在最高院的审判业务中是极少见的,可见案件难度之高、法律关系之复杂。


最终最高院作出了一份近万字的行政裁定书。这次裁定,最高院法官采纳了盛廷律师的诉讼代理意见,并在裁定书中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地阐述了四项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观点:


(1)一二审法院判决超法定审理范围问题

本案中,当事人起诉的事由仅是请求行政赔偿,一二审法院却对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行为的处理进行审查,并撤销了复议决定,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原则,超出了法定审理范围。


(2)率先以刑事常用诉讼宗旨指导行政诉讼

 “上诉不加刑”是指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一般在民事、行政的案件中很少见。


本案中,最高院指出一二审法院的处理致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反而比不行使诉权更加不利,与诉讼宗旨不合,是少见的在行政案件中引用该诉讼原则。


(3)阐明行政诉讼全面审查制度的限度问题

本案中,二审法院以全面审查原则为依据,不采纳盛廷律师对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超范围审理)提出的质疑。


对此,最高院明确:全面审查原则适用于诉讼标的为行政行为的单一案件中,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行为的处理并不是本案的诉讼标的,因此不能适用该原则。


(4)厘清本案争议焦点为行政赔偿请求问题

最高院把一二审法院走偏的裁判方向拉回来,明确了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当事人的行政赔偿请求问题。


最高院指出,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是直接起诉赔偿义务机关,现在当事人已经同时提起了请求镇政府赔偿的诉讼(另案审理中),因此这个问题就不再在本案中审理,只需要对一二审的判决予以撤销,回到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针对赔偿问题起诉的最初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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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可以说是首例仅针对行政复议决定中关于赔偿部分不服提起诉讼,但一二审法院却对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认定当事人没有复议主体资格的案件。


1、开创性提出全面审查有限度的观点


刚拿到这个案件时盛廷律师也颇感棘手,因为确实没有其他类似案件可以作为参考。虽然法律上有不告不理的相关规定,但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法院有对行政行为全面审查的职权。


再审开庭前,盛廷律所组织了多位经验丰富的律师讨论,观点也分两派。最终盛廷律师坚信——法院的全面审查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只能针对单个的、不可分开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一二审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对当事人复议资格进行审查。


为了让最高院支持这个观点,盛廷律师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作出合理合法的阐述,最终这条代理意见被最高院采纳。


2、坚持主张解决当事人实际利益问题


盛廷律师坚持上诉的主要原因是,一二审政府撤销了复议机关确认镇政府违法占地行为的法律效力,这对当事人的维权是极为不利的。


镇政府的违法占地行为必须得到法律认定,当事人才能有依据提起后续的赔偿。因此再审庭审时,盛廷律师依旧强调镇政府占地行为的违法性。


最高院的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对我们的当事人而言,意义就在于认可了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也即认可了复议机关确认镇政府违法占地行为的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将本案引回到行政赔偿的案件当中。


行政赔偿案件才是最终解决当事人实际利益的正确途径。如此一来,这个法律程序经过四轮法律程序,最终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


结语

这个案例能被评为第二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第二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既是对法官优质裁判的赞扬,也是对律师高度专业的肯定。


一个优秀的案例,既为法官和律师双方所共同成就,也离不开当事人相信法律的法治意识和坚定诉讼的维权决心。也正是一个个这样的案例,不断垒起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写人:胡拓颖

审稿人:岳纲举、徐勇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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