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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已被浏览1033次 更新时间: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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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很多农村家庭关心的热点话题。很多离婚纠纷当事人都会认为土地补偿费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今天盛廷律师从法律的专业角度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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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失去赖以生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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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补偿费应该具备什么资格,法律法规有如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以上法律法规中,我们知道在农村,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可以取得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是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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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中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上述法律详细地规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各种情形,由此可知,土地补偿费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总之,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征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地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


因土地补偿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所有,因此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遇到农村土地被征收时,夫妻双方是否享有土地补偿费,主要看夫妻双方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遇到拆迁,不必慌张,各地拆迁政策不同,加之拆迁案件本身复杂,切勿简单套用,建议寻求专业法律的救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撰写人:钟常鸣

审稿人:岳纲举、何艳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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