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百六十,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60征收人应认真核实被征收人的身份,防止错列他人
——征收人应认真核实被征收人的身份信息,防止出现将他人错列为被征收人的情形,进而实施违法拆除的行政行为
标签:事实认定|强制拆除|行政行为
案情简介:
邓东方系蕲春县漕河镇八斗地村三组村民,且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房屋,邓东方的房子属被征收对象。由于邓东方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蕲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没有达成补偿协议,蕲春县政府遂以邓东方儿子邓锋、儿媳陈宇茜为被征收人,作出《蕲春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3年8月3日8时30分,蕲春县人民政府、蕲春县漕河镇人民政府对邓东方的房屋实施强拆。
法院认为:
被告蕲春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对城南新城起步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将原告邓东方的房屋确定为被征收对象,原、被告之间因此而形成的征收与被征收关系,即被告蕲春县政府对原告邓东方房屋实施征收、补偿、搬迁等行为均应当遵照该条例执行,均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审核认定的证据证明讼争行为所涉房屋属原告邓东方所有,但蕲春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没有认真核实,将房屋所有权人误认定为原告邓东方的儿子邓锋和儿媳陈宇茜,导致其所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错列被征收人。故可认定被告蕲春县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主要事实错误。确认被告蕲春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邓东方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实际中,征收人在进行征收工作时,务必要认真核实被征收人的身份信息,防止将其他家庭成员或者他人错列为被征收人,进而造成违法强拆的局面,损坏他人的合法财产。
案例索引: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3)鄂武穴行初字第00038号,“邓东方不服蕲春县人民政府、蕲春县漕河镇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具体行政行为”一案,见《邓东方与蕲春县人民政府、蕲春县漕河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夏少亮、审判员曾红华、袁长军),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716)
撰稿人:尚晓娟
审稿人:岳纲举、陈伯文
编辑:彭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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