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姐早在2004年就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该地块上建设房屋进行货物仓储,并在仓库前留出不小面积为方便车辆进出。
2014年,某市政府下发了棚户区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公告,在征拆范围内进行了张贴。李大姐经营的仓库在这次征收范围内。
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也多次找李大姐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事宜,李大姐感觉按照补偿方案可以保障自己的生活水平,但是一直犹豫没有签,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工作人员在认定李大姐经营的仓库面积的时候,没有将仓库前的空地计算在内,也只请评估公司对仓库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进行了测量。而李大姐经营的仓库占地200平方米左右,房屋占了一半,院落占了一半,种了一些树木,一方面遮阳,一方面也标示道路。
如果不把院落面积认定到补偿面积中,李大姐可以补偿的房屋面积一下子缩水一半。犹豫中李大姐还是签了补偿协议。
律师介入后发现院落面积没有认定到补偿面积中的情况,李大姐权益受到侵害,李大姐提起诉讼。但是诉讼过程却并不顺利,因为李大姐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一审、二审接连败诉。最后,李大姐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最高院支持了她的诉求。
其实,补偿面积的确定不仅是李大姐纠结的事,也是广大被征收人在协商补偿协议时头疼的事。那像李大姐这种情况,院落中的空地到底是否可以纳入评估范围,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呢?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应当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范围作了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院落是否算入补偿范围。
李大姐这种情况并不是第一例。根据2013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李大姐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无论其为国有划拨土地抑或国有出让土地,都应当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由此可见,对安置补偿面积的认定,被征收人切不可听征收部门的“一面之词”,当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切不可在对补偿内容还有疑虑的情况下草率签订协议。
撰稿:渠旺鑫
审稿:陈伯文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