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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收到违法用地举报后应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已被浏览3382次 作者:段云茹 更新时间: 2018/04/27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零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案情简介:贾某系邹城市北宿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宅基地,因“岚济路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下称“该项目”)面临征收,但未见相关征地批准文件,为此,贾某于2013年9月27日以EMS邮寄方式向邹城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对该项目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书面答复,被告于2013年9月29日收到该申请,但一直未予以答复,贾某认为邹城市国土局对于查处土地违法申请未予以受理、审查的行为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第3号)第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并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原告递交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申请被告对“岚济路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被告于2013年9月29日收到申请后,已超过60日仍没有履行土地举报案件受理、审查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认被告对违法占地不予查处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实务要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收到群众举报后应于60日内进行处理,未在规定期限处理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索引:邹城市人民法院(2014)邹行初字第10号“贾凡俊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一案,见《贾凡俊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胡元东,审判员孔凡静,审判员孙西华)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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