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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7规定不孤单,还有全面禁养7条件
已被浏览203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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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突然爆发,野生动物养殖全面暂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月24日通过的一项决定,更是给曾经庞大复杂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带来一场“大地震”。


这个决定将会切切实实影响到养殖动物的养殖户,尤其是长期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和农民。


对此,在法律维权方面,广大养殖户们需要注意什么呢?


全国人大作了什么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名字很长:《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名字很长,但《决定》的全文却很短,不过这种情况下,越是精炼越是有分量,主要内容如下:


1、《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严格禁止。违反的,加重处罚。

2、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全面禁止为了食用去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违反的,参照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处罚。

3、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列入名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

4、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完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5、开展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6、各级政府及部门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7、地方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8、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正文的“严格禁止”“全面禁止”“严格查处”等用词,可以看出《决定》虽短,但其所占的分量却很足。

其中第6、7条涉及查封关闭、给予补偿的事项,与广大养殖户们密切相关。


警惕对养殖户的违法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都安排了很重要的任务。


其中,农业农村部采取了6项措施来执行《决定》。


这6项措施中,“加强执法监督”一项将直接与养殖户的利益产生影响: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缔、查封或者关闭非法经营场所。


这个措施要打击的是违法行为,要取缔、查封和关闭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


出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我们乐于见到国家对违法野生养殖的打击,但同时也有一件事需要注意:


警惕对养殖场的粗暴强拆



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已经排查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153000多处,收缴野生动物39000多只。国家政策和地方立法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管控层层“加码”。


我国野生动物人工繁殖产业规模庞大,背后是千千万万养殖户的血汗经营和生计维系。野生养殖管控牵涉广泛,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绝对不能被忽视。


无论是野生动物养殖,还是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行政机关要进行管理必须合法。


怎么样算合法?


这7个条件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


常见养殖场违法执法情况:


在盛廷律师的执业实践中,常见以下养殖场违法执法的情况,养殖户要注意(如果遇到这些情况,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权):


1.jpg


1、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拆除养殖场

一些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律程序直接拆除养殖场,是违法的。

比如:向养殖户下发《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件,不给养殖户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或者养殖户提出了申辩意见却不回复,就直接拆除养殖场,且也不按法律规定给予补偿,这么做显然是违法的。


2、以“拆违”代拆迁: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

一些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就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是违法的。

比如:新农村建设或征地拆迁中,一些手续齐全、正规的养殖户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等文件,一夜之间自己的养殖场就被冠以违法建筑名义,进而将被或者已被强制拆除。


3、以“拆违”代拆迁: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占地

一些行政机关为实施拆迁没有合法理由就认定养殖场违法占地,是违法的。

比如:养殖户与拆迁方一直未能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拆迁方就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件,称养殖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未经合法审批……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的,将予以强制拆除,这种做法显然也是违法的。


4、认定养殖场污染环境

一些行政机关为实施拆迁没有合法合理理由就认定养殖场污染环境,是违法的。

比如:养殖场面临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养殖户尚未搬迁。随后,养殖户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养殖场被认定有通过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这种情况也是行政机关没有提供合法的法律文件就认定养殖户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显然违法。


养殖户要注意什么及怎么做



1、重视相关手续的办理


国家重点扶植三农,也制定了一些对养殖户有利的政策,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养殖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无需再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这意味着养殖用地不需要经过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大大方便了养殖户。


虽然不需要经过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但这并不代表没有限制,比如,不得在基本农田上建养殖场,要建养殖场仍要经过公告,要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农业局进行备案,办理选址、环评、营业执照等一系列手续。


因此,在开办养殖场时,要重视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免将来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风险。


2、当因手续不全被认定违建


一定要记住,违法建筑不是说认定就认定的。当养殖场被认定为违建,要先问问这些问题:


  • 是谁来认定的?他有没有资格来认定?

比如:如果认定为违反规划,那是规划部门的事,自然资源部门出面肯定不行;如果认定人家违法用地,那么规划部门出面肯定不行。


当然现实中,很多地方会搞联合执行,一个拆迁现场,自然资源局的来了,规划的来了,环保的也来了,那怎么办呢?


要继续去判断:


  • 他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他是否有权力作出限期拆除通知?

说养殖场违反规划,但实际可能是建养殖场的时候规划法还没出台;说违法用地,但实际养殖场属于设施农用地;说违反环保要禁养,那也不能直接认定为违建,为什么多年没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现在要拆迁了就变成了违建? 


这些方面,都是养殖户可以提出疑问的地方。行政机关如果不依法行政,都是会被追究责任的。


因此,养殖户不能一看到违建,一看到限拆通知,就觉得自己手续不全,觉得自己理亏,还是要冷静应对,学会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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