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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某村民以认同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为由被“未补先强拆”,可咋办?
已被浏览194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19
关键词

实践中存在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不论被征收人是否得到实质性的安置补偿,行政机关会基于被征收人自愿签署、认可补偿安置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然而不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除,都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


本期为大家讲解的案例是行政机关能否以达成安置协议作为实施拆除、搬迁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案件情况】



王某、黄某系启东市某村村民。


2010年1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批准某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第1批次(2010年度)建设用地的通知》,同意某市申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第1批次(2010年度)实施方案,将位于启东市某村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王某、黄某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内。


2016年2月25日,江苏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搬迁人王某的房屋作出《房屋搬迁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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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6月4日,某市汇龙镇城北经济合作社、某市汇龙镇城北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黄某签订了房屋拆除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王某一直未自愿腾空并交出房屋,

  • 亦未有任何行政机关向其作出实质性安置补偿。

  • 在此期间,王某对搬迁协议、评估报告均持有异议,向某镇政府、某市政府申请信访,两政府的答复均承认未就评估、安置补偿事宜与王某达成一致。


2019年2月27日,某镇政府向黄某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房屋,逾期将予以强拆。同日下午,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将王某、黄某屋内物品予以腾空并将房屋予以拆除。王某、黄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



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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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政机关无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不难看出,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即便被征收人已经得到补偿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补偿安置,征收机关也无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力。


其次,安置补偿未能实现时不能予以强制拆除。无补偿即无征收以及先补偿后执行是征收土地和房屋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在获得安置补偿前,被搬迁人有权拒绝搬迁。


【法条适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亦规定,被征收人拒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撰稿|侯兢峯

审稿|付顺托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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