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盛廷律所 > 经典案例 > 最高法指导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已被浏览210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六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67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有法定的职权,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标签:行政处罚决定|规划|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案情简介:杨某因未能与蒙城县人民政府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2014年9月19日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蒙)城管(规划)罚(2014)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杨某于1995年7月10日在望月社区鲲鹏西路14号建设的房屋无规划许可证,要求其限期拆除。杨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杨某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没有查清杨某建设房屋的确切时间,房屋建在什么性质的土地上等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认定杨某建房违反城市规划缺乏证据,应予撤销。但因起诉时,杨某的房屋已实际不存在,撤销处罚决定并无实际内容。故判决确认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有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有法律依据,并且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案例索引: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行重初字第00001号“杨某与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案”见《杨岭芳与蒙城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发回重申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林长淮、审判员申林森、人民陪审员陈海侠),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1218) 

评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