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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做出前,应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
已被浏览257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五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55行政处罚做出前,应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标签:规划部门|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方某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014年2月某县规划局认定方某房屋为违法建筑,作出《责令拆除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同年5月23日,方某房屋被强行拆除。方某诉请确认县规划局以上行政行为违法并予撤销。


法院认为:对违法建筑应当依法处置。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县规划局具有对城镇违法建筑处置的职权。因责令限期拆除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是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违法行为作出的最终处理,具有制裁性和处罚性,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应遵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县规划局作出行政出发前,未告知方某作出该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方某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未充分听取方某的意见。故其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撤销县规划局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书》。


实务要点:规划部门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书》,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应遵照《行政处罚法》法定程序进行,做出前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案例索引: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方某与某县规划局行政强制纠纷案”,见《方勇生与淳安县规划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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