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9行政处罚决定,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标签:征地拆迁 | 补偿决定 | 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原告伊某的房屋坐落于霍邱县省道S343公路旁边。2015年该地块被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在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和城关镇泽沟村部张贴。伊某未能与征收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为此,霍邱国土局向伊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责令伊某交出土地。伊某于2016年9月27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伊某上诉。
法院认为: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可以被征收成为国有土地。伊某所使用土地原为集体所有,由于城市建设需要,现经安徽省政府批准为国家所有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属于国家所有。
但是从霍邱县国土局提交的证据看,只能证明霍邱县国土局公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方案,经批准的方案霍邱县国土局无证据证实进行了公布。
补偿安置方案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霍邱县国土局即对伊某以拒不交出土地进行立案查处,程序不当。
且被诉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没有明确伊某应交出土地的具体面积,霍邱县国土局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伊某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及补偿安置的具体内容,故被诉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伊某的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如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皖15行终字第100号“伊素兵不服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见《伊素兵、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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