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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城乡规划法》不溯及先行为
已被浏览504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十二,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2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城乡规划法》不溯及先行为


——2008年1月1日前的违章建筑,由《城市规划法》调整;2008年1月1日后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先行为无溯及力。


案情简介:2006年10月,吴某在本村建一五层楼房,2015年3月30日某市城管局以《城乡规划法》认定吴某房屋为违章建筑。吴某向某市政府复议,某市政府维持原行为。吴某诉请撤销城管局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据国法【20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关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某市城管局行使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权,主体合法。某市政府维持了城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故政府及城管局为共同被告。


吴某房屋为2006年建造,应适用《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处罚。而《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其对先行为无溯及力。故城管局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先前违法建设行为,无溯及力。


案例索引: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行初43号“吴某与某市城管局、某市人民政府违章建筑纠纷案”,见《吴一中与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嵊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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