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十七,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7、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须履行法定程序
——对违法建设需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不得实施拆除。否则,即属于违法行政。
标签:违法建设|限期拆除|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陈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其未与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故县城管局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将陈某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要求陈某限期自行拆除。
2015年7月7日,县政府经县城管局申请,依法作出同意对陈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批复,并责成镇政府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组织实施强拆工作。镇政府在接到县政府的批复后,于2015年7月8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于2015年7月20日组织实施了强拆。故陈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强制拆除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案例索引: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行初字第00026号“陈某与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见《陈多彪与凤台县凤凰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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