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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不因被拆迁人签署征收补偿费用计算表而合法
已被浏览138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3/24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三十一,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31强拆不因被拆迁人签署征收补偿费用计算表而合法


——征收补偿费计算表不等同于征收补偿协议,仅能证明被拆户对地上附着物的认可,不能证明强拆行为具有合法性。


标签:补偿费用计算表|补偿协议|强拆行为


案情简介:孙某系中牟县某村村民,在其承包经营的本村土地上建有猪舍。2015年2月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对孙某猪舍物品进行登记。2015年7月刁家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拆除孙某猪舍。2015年11月刁家乡人民政府将补偿款110235.4元转账至孙某账户。孙某诉请确认刁家乡政府拆除其猪舍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刁家乡人民政府认可其实施了强制拆除孙某猪舍行为,但未提供涉案土地征收决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强制拆除孙某猪舍前,履行了相应程序。


政府虽辩称,孙某签字确认赔偿面积、赔偿数额,但其提供的该份证据是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计算表,仅能证明孙某对地上附着物的认可,该证据并非补偿协议,即便有孙某签字确认也不能证明其强制拆除猪舍为合法。故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孙某猪舍的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计算表,仅能证明被拆迁人对地上附着物的认可,并非补偿协议,即使有被拆迁人签字,也不能证明强拆行为具有合法性。


案例索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初51号“孙现洲诉刁家乡人民政府强拆违法案”,见《孙现洲与中牟县人民政府、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其他、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孙晓飞,审判员王冰,代理审判员余滢,书记员张倩玉)载裁判文书网(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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