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25、强制执行权须依法行使,未经授权的强拆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的被征收房屋的径行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标签:房屋拆迁 | 强制执行 | 法定职权
案情简介:陆某系广西武鸣区×海×组村民,在该村建有宅基地上房屋,用于经营。因原武鸣县绕城公路北段项目建设,2016年3月22日,武鸣区政府将陆某的房屋非法强行拆除,给陆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陆某认为,区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未对自己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自己房屋,严重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南宁市中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2015年12月,原武鸣县绕城大道北段建设指挥部将涉案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及补助费通过原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转入原告陆某所在生产队账户。2016年3月,原武鸣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由此,在法律没有规定被告具有强制交出被征收土地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针对原告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被告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故被告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22日对原告的房屋迳行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实务要点: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仍拒不交出土地的行政相对人,应当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案例索引: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桂01行初字第188号“陆思羊与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案”,见《陆思羊与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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