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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中,看看哪些方面有新变化
已被浏览180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3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有一部重要的配套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这部配套法规自然也要随之作相应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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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那么在这次的修订草案中,主要是哪些方面有变化呢?


变化1: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有两个过去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耕地保护制度,在这次修订草案中被写入了条例:一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二是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


修订草案 第十二条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明确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修订草案  第十三条  规定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对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等级以及占用耕地补偿情况等)。


变化2: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修订草案对建设用地审批内容进行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有四个方面:


一是统筹城乡用地计划管理。改革土地计划管理制度,将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


修订草案  第十五条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二是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用地自主权。


修订草案  第二十一条  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涉及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农用地转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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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将先行用地写入条例。


修订草案  第二十六条  规定国家和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受季节影响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先行用地。


四是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的材料。


修订草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规定把现行“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


变化3:巩固农村土地三项制度改革成果


修订草案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农村土地“三块地”改革成果予以巩固。有三个方面:


一是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


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明确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和签订协议等法定程序的具体实施要求。


主要包括: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少数不同意补偿安置协议的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构成与预存制度。


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要求和程序。


修订草案  第三十六条   规定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遵循节约集约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


修订草案  第三十七条  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必须产权明晰、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


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规定了入市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情况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三是保障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权益。


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要求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明确了宅基地申请的程序,以及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盘活利用的要求。


结 语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自然资源部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http://www.mnr.gov.cn 查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zqyj@mail.mnr.gov.cn。



撰稿|胡拓颖

审稿|陈伯文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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