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如今,在国有土地上的居民院落在城市中不是很多,基本是以别墅和遗存的四合院存在。此外,在一些地方有部分依法“购地”自行建设的院落。这类房屋不仅常见于城市郊区位置,随着城市的扩张,很多已经位于市中心。这种情况下遇到征收拆迁,房屋补偿是无疑义的,但是其附属的院落是否应当补偿呢?
最高院判例
来看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
案情简介:
田先生的院落于1996年5月取得了土地使用性质为商服用地、使用面积为3503.5平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因国道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田先生房屋及院落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田先生与征拆领导小组签订了《征地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份协议对田先生的整个院落内的房屋以及附属设施、奖金以及搬迁补助补偿款共计补偿300多万元,田先生领取了全部款项后,征拆领导小组将田先生的房屋全部拆除并将院落征收。但田先生的院落2408.32平米未给予评估,也未给予补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田先生合法拥有的院落是否应当纳入评估范围予以补偿呢?
最高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第二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与被征收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院的这一答复可知,在征收过程中,满足一定条件的院子及空地可以获得补偿,那究竟什么条件下的院子和空地可以获得补偿呢?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以下两种院落或空地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没有相关权属证书,但是在1956年之前购买使用的土地,在土地转为国有后仍然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因此,合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无论其为国有划拨土地抑或国有出让土地,都应当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在这里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注意:
被征收人应当主动在征收项目启动之前,前往相关机构进行国有土地上院落、空地的确权登记,取得相关证书。
同时,在征收项目启动时,仔细核对评估报告,查看是否有院落补偿的相关内容,对于没有此类补偿的,则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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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闫书语
审稿|陈伯文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