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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厂房拆迁律师扭转局势,二审终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已被浏览181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6
关键词 企业拆迁

为什么说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律师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哪里?


今天这个胜诉故事可以给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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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的企业主谭立国起诉强拆的案子一审中未得到理想判决,维权进展受挫。


但二审中,盛廷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一丝不苟的专业精神,在仔细研究一审判决书后找到关键突破点,成功扭转局势,获得胜诉!


租房20年作厂房  遇棚户区改造被强拆


19年前,也就是2001年,谭立国和山东省济宁市某村村委会签订了租期为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村东的300平米房屋来经营自己的模具厂。


经营两年后,2003年和2005年,谭立国先后在所承租的院内又自己增建了600平米的房屋。此后,模具厂一开就是17年。


直到2017年底,谭立国收到了村委会发来的一份《关于终止合同的通知》,被告知:因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拆迁,《房屋租赁合同》即日起终止。


接下来两周,当地区政府先后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文件,文件告知:征收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一切土地、房屋,同时一并收回集体土使用权。随即开始对涉案片区的拆迁改造。


在这个过程中,征收方并未与谭立国签订补偿协议并给予补偿。而负责具体实施拆迁的街道办只和村委会进行了房屋交接,对于模具厂房屋部分,没有与谭立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就在2018年7月把房屋交给拆迁公司拆除了。


经营了17年的模具厂落得“被强拆”的结局,还得不到任何补偿,谭立国找到盛廷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起诉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判“未交接”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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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厂的厂房被拆迁公司强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没有补偿),没有任何手续,那么这个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然而,起诉到法院,一审却判决:街道办在没有与原模具厂交接的情况下拆除房屋程序违法。


换句话说,这个一审判决的意思就是:强拆是可以的,但不应该没有交接就强拆。显而易见,这是完完全全的避重就轻,对于强拆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审查。


这样的判决对当事人谭立国维权、寻求补偿非常不利。没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当事人要争取合理的补偿就没有了法律依据。


面对这个不理想的一审判决,上诉是一定要上诉的,但二审怎么打才能赢是关键。



盛廷律师扭转局势 二审终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拿到一审判决书,盛廷律师仔细研究分析了裁判文书的内容,最终从中找到了上诉的突破点——从原建房屋和自建房屋的区分切入。


被拆除的模具厂房屋,既包括模具厂承租的村委会所建的部分,又包括模具厂自建房屋的部分,那么对于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就应当分别评述。


对于村委会所建房屋部分,拆除前,街道办与村委会进行了房屋交接,同意交付拆除,但对于拆除行为可能对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模具厂有权获得补偿。


对于模具厂自建房屋部分,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


二审法院采纳了盛廷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街道办对模具厂自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二审法院明确:街道办在未对模具厂进行补偿,也无证据证明模具厂同意拆除的情况下,直接将该厂自建房屋拆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判决仅确认“街道办在未房屋交接的情况下拆除程序违法”不当。


结  语


提起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是房屋被强拆的被征收人维权的最重要一步。一旦政府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那么后续:一方面被征收人可以和征收方协商谈判补偿事宜,一方面也拥有了申请行政赔偿的法律依据。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撰稿|胡拓颖

审稿|王亚骄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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