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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的三条意见
已被浏览313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4/11
关键词 房屋拆迁

拆迁补偿是国家促进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惠民利民举措。


因此当老百姓们的宅基地已经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的拆迁范围后,有关政府和村委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涉及老百姓们宅基地的相关拆迁事项积极作出处理,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系统的认识到底有何依据去落实前述保障呢?



一、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实施,

意见强调“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

  • 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 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

  • 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

  • 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

  • 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


二、国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第十九条: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与新型城镇化结合。

坚持尊重群众意愿,注重因地制宜,搞好科学规划,在县城、小城镇或工业园区附近建设移民集中安置区,推进转移就业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第二十三条:完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鼓励地方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农户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闲置和浪费。


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督导,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的三条意见


协议拆迁是常见的新农村建设方式,通过协议拆迁改善百姓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


由于协议拆迁的主体通常是村委会而不是行政机关并且协议拆迁形式上存在着极强的自愿性。


当老百姓在新农村建设中遇到协议拆迁事宜时,通常进退两难,

  • 同意拆迁尚需自己补贴上毕生积蓄方可住进新居

  • 不同意拆迁就会被落单甚至连基本的生活保障诸如水、电、道路通行都得不到保障,而且随时有被村委会以断水断电断路的形式逼迁的风险。


同时由于协议拆迁的自愿性原则、非政府主导性原则直接导致老百姓无法请求政府履行相应的安置补偿职责。


因此如不对协议拆迁行为进行系统的合法性、公平性认识,可能老百姓合法权益得不到合法的保护。


拆迁律师可为被拆迁人设计合理的应对拆迁方案,有效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从而使被拆迁人获得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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