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就强制拆除房屋必然是不合理的。违法强拆行为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那房屋被非法强拆后,都可以追究哪些人员的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行政责任
毋容置疑,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行政机关应该承担行政责任的。
首先,可以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会在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考核中体现。
其次,行政机关应该赔偿房屋被强拆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拆迁方的行为给被拆迁人的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由于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方收到人身伤害,那么相关责任人就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毁损重要财物或物品的动机和手段恶劣的、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的、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数额的认定,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案例
辛集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1刑初98号张建元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情况:
师某1、周某、苏某、李某四户房屋所在地区面临拆迁,与拆迁部门一直没有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2013年6月16日凌晨,在辛集市育红街西段南侧三街新房区待拆迁居民住户区,负责拆迁工作的被告人张建元将四处房屋毁坏,总计价值511156元。
法院说理及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元在明知与被害人苏某、李某、周某、师某1尚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雇佣钩机强行进行拆除作业,致使被害人李某、苏某、周某、师某1的房屋毁坏,造成损失5111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元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过审前调查,辛集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对被告人张建元实施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建元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总结:
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房屋被违法强拆,造成较大的损失以后,可以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如果房屋被非法强拆,我们一定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房屋等损失申请国家赔偿,如果受到严重的人身侵害则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撰稿:姚莹/审稿:渠旺鑫/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