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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替我申请危房鉴定的?别在打着拆危的名义城中村改造了
已被浏览188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7/10

关键词


拆危代拆迁、城中村改造


焦点问题


拆迁办拆除何先生邻居房屋,却“不小心”损坏未签订拆迁协议的何先生家建筑;拆迁办认为是危房,要拆除何先生房屋。何先生究竟该咋办?


何先生的“遭遇”



何先生家的宅基地被划在了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市政府下发了征收土地公告,但是公布的补偿安置标准太低,何先生没法接受,所以没有和拆迁办签订协议,但是一直就补偿问题和拆迁办协商。


何先生邻居家因为无人居住,虽然认为补偿低,但是聊胜于无,就和拆迁办签了补偿安置协议。没隔几天拆迁办就把邻居家的房屋拆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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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过多久,许多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一拥而入,进入何先生家中,说前几天拆邻居的房屋时,不小心损坏了何先生家的墙,已经属于危房了,为了避免人员伤亡,需要拆除何先生的房屋。


面对拆迁办的强拆,何先生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最高法判例



其实在拆迁过程中,这种现象有以拆危代拆迁的嫌疑,对于这种情况,最高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根据(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行政裁定书,最高院认为:


“征收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在对征收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的情况下,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有滥用职权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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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


下面再为大家介绍一下危房认定和拆除程序,可以在面临类似何先生的局面时,据理力争,主张观点。


一、乡镇街道,未经职权部门授权或委托,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危险房屋,系超越职权的实体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有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二、危房认定过程

  1.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危房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2. 鉴定机构受理并对房屋进行鉴定

  3. 鉴定机构出具处理建议

  4. 按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三、处理意见视情况具体为以下四种:


  1.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另外,结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房屋属于哪种程度的危房,是否可以修缮或加固后继续使用,还是一定要拆除,这些都是有标准的。


何先生家的情况,只是在围墙上撞了一个洞,完全可以通过修缮解决,而没有必要把整个房屋院落拆除推平。


四、代修和其他强制措施


如果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对房屋进行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退一步讲,即便何先生的房屋属于危房,而且拒不修缮,对房屋采取强制措施也应当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他委托的部门实施。


总结


综上,大家应该知道了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很可能以各种理由或者方式推进征收程序,这其中往往就忽略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所以大家遇到情况一定要找准法律依据,精准打击对方违法点,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尊重原创,转载务必标明出处


撰稿|渠旺鑫

审稿|尚晓娟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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