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精神,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发布,重点有如下内容:
01、严格执行广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1、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玉林市已在2020年3月31日公布了《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0年更新调整)的通知》。
3、适用范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
4、土地用途系数:
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5、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6、全区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水平为44269元/亩,与2019年初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相比,平均上调幅度为3.15%,实现了平稳过渡。
02、切实做好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采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
(采取留地安置的,除中心城区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公共服务、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外,其他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面积的不低于5%配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亩)用作预留地,供被征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使用,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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