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是农村分配宅基地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相关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宅基地申请是以户为标准,
一户可申请一处宅基地,这是一方面对宅基地数量的限制。
另一方面,对于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的标准,各地有其不同的标准。
以江苏省为例: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
对宅基地面积及申请数量的限制也是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以及建设。
“户”的认定
宅基地以户为单位,那么认定户就显得尤为重要。宅基地是一个相对静止的概念,而户则是一个相对变动的概念。
我国法律对于户的认定并不明确,只能参考年代较远的《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户的概念,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可总结为住在特定居所的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
实践中的分析
然而,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户口登记条例》与当今时代已脱节,因此对于户的认定与变动就无法律法规可供参考。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下列情况,我们依次进行分析:
情况一(一宅多户)
农村夫妻二人拥有两个户口本,均为农业户口,那么夫妻二人被认定为两个户口还是一个户口?
在夫妻二人结婚时,并非强制合并户口,那么可能存在夫妻二人有两个户口本的情况。
通过资料的查找,笔者认为虽然夫妻二人共同生活,被认为是一个家庭,但因为存在两个户口本,夫妻二人很可能被认定为两个户口,这与法律并不违背。
一旦夫妻二人并户,除非离婚或者一方迁出,是不允许分户的。
情况二
从第一个问题引申出第二个问题,即农村夫妻二人离婚是否导致自然分户?
离婚是导致分户的原因之一,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的规定,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离婚并非自然导致分户,可以不分户;如需分户,应向相关机关申报,需携带相关证件,如离婚分户的申请书、村居小区的相关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的相关证件办理。
情况三、对于独生子女而言,法律是否允许分户?
分户的条件为分户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法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暂不鼓励分户。因为独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因此独生子女不鼓励分户。
“一户多宅”的法律分析
另外,对于因为转让、赠予导致的一户多宅现象,允许宅基地确权。
农村宅基地户认定的缺失,一个原因在于村民接受户变动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是苦于没有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明。
2020年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要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推动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宅”缺少权属来源资料、超占面积、权利主体认定等问题,按照房地一体要求,统一确权登记,努力提高登记率。
因此,宅基地确权是未来政府的趋势,宅基地确权也有助于改善农村宅基地户认定的困境。
撰稿|高。羽
审稿|闫书语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