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征收拆迁案件中,经常遇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各地区甚至同一个法院不同法官都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这种情况往往让当事人疑窦丛生,拍案而起。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或将为征收拆迁案件增添助力,为征收拆迁案件的裁判工作指明新的方向。
一、什么是征收“类案”?
指导意见称,本案所称类案,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人民法院已经裁判生效的案件
这明确提出了应就将要裁判的案件与类案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比对。
二、什么样的案件强制执行类案检索?
对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检索的
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等四类案件要求强制执行类案检索。
三、类案检索顺位
类案检索的顺位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案件;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法院裁判案件具有明确的约束性,人民法院应参照作出裁判,其他案件对各级人民法院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重要参考。
四、意义
在征收拆迁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会出现我们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但法官在在判决案件中不理不睬的情形,在判决中也就类案中的裁判规则没有任何的回应,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冲击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这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允许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为法官提供裁判参考。
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回应方式,即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
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以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在类案检索及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中,是处于最高位阶的,如果作为被征收方的律师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提交审判法官,法官应在判决文书说理部分予以回应是否适用该指导案例。
指导意见中的类案强制检索及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的制度,可以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减少同案不同判、法官任性引用法条任性判决提供了助力。
撰稿|付顺托
审稿|吴玲君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