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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征收案例明确二原则:先补偿后拆迁、安置方案相匹配
已被浏览315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1/02/16

7月27日,最高院发布了一批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在从全国范围撷选出来的9个典型案例中,有2个案例是征收拆迁补偿纠纷。能作为典型案例从全国千万案例中挑选出来,可见这两个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本文对两个案例作了梳理,供被征收人拆迁维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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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城中村房屋强拆补偿纠纷



一、案情简述:签订过渡协议后,房屋被拆除


城中村改造,村民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约定拆迁方给予过渡费和搬迁费、奖励的金额,村民在规定时间前腾空房屋、交付拆迁方实施拆迁。


村民腾空并交付房屋后,拆迁方将房屋拆除。村民不服,起诉拆迁方强拆违法。


二、法院裁判:一审驳回起诉,二审判强拆违法


  • 一审法院认为,拆迁方拆除村民房屋,是依据《拆迁过渡协议》实施的合法行为,村民的起诉被驳回。


  • 二审法院认为,拆迁方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行为,是代区政府实施的受委托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区政府承担;


    而区政府既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是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村民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


三、典型意义:“村民自愿”要建立在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


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和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


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②本案情况


拆迁方在村民腾空房屋并交付住房钥匙后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依照协议的行为,也不违背村民的意愿。


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貌似自愿”是建立在被征收人并没有获得实质补偿的基础上。


村民受政府许诺“奖励”政策的影响,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仅对

  • 过渡费、

  • 搬迁费和

  • 奖励金额等

进行约定,并未对村民作出实质性补偿安置。


拆迁方以此作为拆除房屋的依据,不符合“先补偿、后拆迁”原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全面保护被征收人切身利益。


因此,拆迁方

  • 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

  • 又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

即拆除了村民的房屋,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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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厂房征收调换住宅补偿纠纷


一、案情简述:征收厂房,却给调换住宅补偿


配件厂厂房被征收,在进行初步评估和征收价格评估一年后,征收办才把分户评估报告向配件厂留置送达。而另外对变压器、车床等设备类资产的市场价值作的评估,征收办没有向配件厂送达。


因配件厂与征收办始终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经征收办申请,区政府向配件厂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给予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随后,厂房被强制拆除。配件厂不服该补偿决定,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调换住宅,违背厂房经营意愿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办向配件厂留置送达分户评估报告的时间距该报告作出近1年,导致配件厂

  • 失去了申请复鉴定的权利

  • 并错过签约期

  • 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未送达,

均构成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区政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意见予以支持。同时认为,该补偿决定虽然在形式上设定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选择。


但就实质内容而言,针对配件厂规划用途为工业配套、实际亦用于生产的厂房,提供10套住宅用于产权调换。这与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实质上限制了配件厂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区政府也未能举证证明配件厂的上述意愿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客观上无法实现。


据此,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设定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不符合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于明显不当的情形。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兼顾公共利益和企业经营权


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特别是经济效益尚可的企业在遇到征收时,出于坚持生产事业、安置员工等主客观方面的实际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这种意愿是企业经营权及财产权的合理延伸。


为实现这一意愿,被征收企业多倾向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希望直接获得用于继续生产的房屋、场地等必要生产资料。


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征收补偿实施主体应当适度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和征收补偿政策框架、不背离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制定与之相匹配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正当履行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义务,作出合理的补偿决定。


在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企业经营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使企业的市场经济活力得以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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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长期以来,由于观念、认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在行政强制、征收拆迁等领域,侵害私有产权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导致行政争议的发生。


最高院公布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是对行政机关侵犯产权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明确,也是对产权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救济途径的提示。




撰稿|胡拓颖

审稿|???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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