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纪委监委制定了《关于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中严肃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严格规范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严明纪律要求,严肃责任追究。
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因此如果遇到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都可以根据该《规定》进行检举。
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推诿扯皮、材料造假、审核把关不严、贪污截留、挪用拖欠、吃拿卡要等15种行为。
适用对象:党员、公职人员,所涉及到的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责任落实
什么人(机构)承担什么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
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服务、指导,在职责范围内对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相关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涉及的基层党组织、村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化解矛盾纠纷,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监督保障执行
《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等作用,认真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责任。
重点对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产业转移、服务保障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重点园区建设、城市发展和治理、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方面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各项纪律要求,推动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规范有序、廉洁高效运行。
责任追究
哪些行为要追责?
对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失职失责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责问责。
如何追责?
根据危害程度及具体情况,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为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工作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