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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子遇到拆迁一定没有补偿吗?算违章建筑吗?
已被浏览148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9/14
关键词

前 言

针对8月份解答咨询的征收问题中总结,当事人遇到一类情况有明显特点,好好的房子突然变成了违法建筑,并且还会先收到一份《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这就使得我们的大家一头雾水,不知如何应对。今天盛德君就对这一现象与大家进行一个知识分享,希望看到此文章,可以帮助大家减轻疑惑,避免“上当受骗”。


一、什么是违建呢?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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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听完还是有些疑惑,那么我们简单地说:


关于违章建筑,国家现在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在各地方政府有一些明确的规定。


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


二、常见的违建房屋列举


1、非法占有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2、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过道、人行道等)、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3、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等。


就现在的实际生活中,没有证件没有审批手续的房屋还是很多,那么具体是否属于实质上的违建,还需要法律认定。


三、违建一定没有补偿吗?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点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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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没证但没超过审批期限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在拆迁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会按照有无相关证件来判断涉及到的拆迁房屋是不是违法建筑,是否应拆除或者应给予补偿。


“未经登记的建筑”并不全是违法建筑,还要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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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棍子全部打死”的行政行为来认定违章建筑,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种情况:历史遗留无证房


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实施,建立起村镇建房审批制度,1982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当然不能要求其提供审批手续。


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建立了城乡用地、建房的审批制度。但实际执行中并不完全到位,该法实施之前自建的房屋,没有改建过,没有审批手续的也不合适直接认定为违建。


1987年之后没有建设审理手续、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来确定。


因为各地落实土地管理法的时间早晚不同,违建房屋的认定也不能一概而论。


目前的现状就是相关主管部门抓住大家法律意识薄弱的把柄,对其征收的房屋随意认定为违建,侵害大家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大家感受到侵害时,一定要记得咨询专业律师,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图片源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撰稿|刘小云

审稿|钟常鸣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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