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年来,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地进行,与此相关联的腾退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二中院召开主题新闻通报会,对2017年至2020年间由于腾退引发的案件进行梳理汇报,对腾退引发案件的特点进行总结与回顾。
一、“腾退”的定义
所谓腾退,是指那些在村、乡镇主导下,由被腾退人与村委会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村委会将房屋、土地收回的情形。
收回的土地可能用于商业建设,也可能用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
二、“腾退”和征收傻傻分不清楚?看这里
其一,依据法律规定不同。
腾退项目与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最明显的区别在于,
征收通常由《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规制。
而腾退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由村委会通过民主决议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政府可能背后支持,但并不直接参与腾退项目。
其二,主体不同。
征收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遵循严格的报批手续及征地批文。
腾退项目政府可能进行背后支持,但并不直接参与腾退项目。因此,村民自治在腾退项目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三、防止村委会滥用权力,掌握合理的腾退程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之相关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也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
划重点!腾退步骤
第一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多数决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并通过腾退方案。
第二步,通过腾退方案之后,需由村委会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首先,补偿对象应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及房屋所有权人。
接着,对于补偿数额,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综合确定。
腾退项目也需要房屋评估等工作,但村民更具有主动权,村民可与村委会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等内容。
也就是说,腾退其实是不具有强制性的,是平等地位的村委会与村民协商进行搬迁的过程。
四、如何救济?
在腾退项目中,更多地体现了村民的自主权。腾退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明确依据,主要由村委会制定方案,在这个过程中,主要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村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由此,可以看出对腾退项目的程序、内容的合法性存在质疑的三条救济途径:
可通过村务公开要求村委会公开关于腾退项目的信息
是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
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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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高羽
审稿|钟常鸣
编辑|马睿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