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用地上建设养殖场,
没有取得规范的设施农业审批或备案手续,
就是违法建筑吗?未必。
还有一个词叫“信赖利益”。
那么什么是“信赖利益”呢?
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
政府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在其被依法变更、撤销或者撤回之前,公民对其信赖所形成的利益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
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对有效的行政行为需要变更、撤销或者撤回,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同时对行政行为相对人因信赖利益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养殖场的“信赖利益”
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办理手续,
但建设养殖场经过了乡镇政府同意、
县级农业部门验收合格,
养殖户也将养殖场一直实际用于养殖,
符合农用地的用途管制要求,
也满足了养殖产业发展的需求。
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养殖户对养殖场建筑及利用其进行养殖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养殖户的这个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当养殖户对利用建筑合法开展养殖存在一定程度的信赖时,乡镇政府在认定违建时,就要充分考量养殖户用于养殖的情形,要对土地用途、相关设施性质、是否可以补办手续进行调查和核实。
不先做这些工作,就直接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筑,甚至进一步以此为由强制拆除养殖场,在实际诉讼案例中,是不被法院支持的。
实践中的几种情况
某养殖场所在土地类别用途为非乡镇建设用地,进行改扩建时经过了环保、国土部门的审批同意,规划部门未持异议,镇政府也两次出具书面证明同意该改扩建项目。
那么,镇政府在查处时,就应当履行对土地类别用途及相应审批手续的调查核实义务,保护养殖户对养殖场合法性的信赖利益,积极履行设施农用地的手续补办程序。
某养殖场从2000年一直经营至今,虽然养殖户未向所在地国土局申报用地情况,但乡政府对养殖户在辖区内租赁集体土地并进行经营养殖的事实是知情的。在养殖场所在集体土地未被征收前,各级部门也从未对养殖户用地行为予以查处或要求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那么就不能认定养殖场为违法建设,如果要征收,征收部门就应对养殖场进行合法、全面补偿。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此,关于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仅要看养殖户是否办理了建设养殖场的相关用地手续,也要看政府行为是否让养殖户对建设养殖场、发展养殖业产生了一定的信赖。
如果养殖户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兴建养殖场满足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那么仅以养殖场在用地手续上存在一定问题而认定其属于违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
养殖户遇到此类拆违问题,一定要明白自己是否真的违法,自己的养殖场是不是真的是违法建筑,要对此心中有数,才能有条不紊地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撰稿|胡拓颖
审稿|钟常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