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我国存在着两套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由《土地管理法》具体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由2011年颁布的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在具体征收中,两套征收流程本应各按各的来,并行不悖。
但在实践中,因为历史等原因,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往往可能交错分布,对征收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了减少麻烦,有些地方征收部门可能会,就用一套征收程序,直接去征收了。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系不同的两套征收程序
《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九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存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因此,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就相应存在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和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两种法定程序,这是由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应以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及登记簿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因此,在征收房屋评估中,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性质,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
进一步说,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有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应以房屋所有权属证书为准,对于拥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应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征收。
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违法!
汉家自有其法度,我国集体土地、国有土地的两套土地所有制度,决定了我国存在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和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两种法定程序。
如果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去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异于用刑罚去调整平等之间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用美国的法律去给中国的被告人判刑,或者说,更像是关公战秦琼,严重的不搭界,也是绝对的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如征收部门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广大的被征收人,应该注意这一点。
撰稿|付顺托
审稿|渠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