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大家认为,违法建设的认定部门有: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即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法》在2019年修改后,名称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即自然资源局。
需要注意的是,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行使土地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权主体的同时,又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行使监督权。这也是根据机构改革中部门的职能划分作出的相应调整。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六十二条对宅基地管理从法律层面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第七款明确规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也即,《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七款的规定,将有关宅基地的管理的职权划给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即农业农村局。
《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翻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
2、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亦不能免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即自然资源局的责任。
农业农村局是否拥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主体的问题捋清了,接下来就会涉及到,农业农村局应适用什么程序来查处,其是否拥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呢?
《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也即农业农村局适用自然资源局查处违法占地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自然资源局没有强制拆除的强制执行权,所以农业农村局自然也没有这项权力。
《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八十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因此,结合《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农业农村局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行政相对人不执行的,农业农村局也要在经过法定救济期限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自己就动手,一拆了之。
《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在2020年1月1日实施,农业农村局也刚刚获得了关于宅基地的查处职责,农业农村局这个新增的查处主体,值得我们的关注。
撰稿|付顺托
审稿|渠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