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会收到很多的征收文件,有些是告知,有些需要签字确认。
接触了很多当事人后,发现他们有一个问题,就是不懂这些文件都是干嘛的,有什么区别,更相信人与人沟通的口头承诺,在他们眼里,只要签个字就行了。
其实不然,字不能随便签,文件也不能一概而论,白纸黑字的须知和合同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还是最有力的证据。
一般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会出现这些与被征收人息息相关的文件,有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书、拟征收公告等。
拟征收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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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里的拟征收公告只是土地征收准备阶段的告知,并不是征收决定,最后并不一定确定征收。
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只能是政府的行政行为。
房屋征收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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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房屋征收公告的内容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内容,但是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征收公告是告知行为。
这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对于公告,百科的解释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向国内外郑重宣布重大事件和决议、决定时所用的一种公文,它的对象是公众。
所以说房屋征收公告是不需要直接送到被征收人手里的,一般采取张贴的形式,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查看的地点,比如居委会或是村委会的告知栏等,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等问题作出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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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则意味着房屋可能被强拆,如果既不复议或诉讼,也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那么就面临可能被司法强拆的风险。
限期拆除决定书
一般《限期拆除决定书》是认定被拆迁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但是在拆迁中却经常见到,那就需要警惕是否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违法行为。即便是要拆除违建也是要保障权利人的诉讼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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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以一定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程序。
在这里提醒各位朋友,在收到相关征收文件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详细的阅读,尤其注意文件中所载的时效要求,对于不合理的,或是与自身情况不相符的内容,一定要及时沟通,与征收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维权,维护自身权益。
撰稿|苗盼盼
审稿|渠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