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被拆迁人会被动的签订补偿协议,最近许多被拆迁人致电盛廷律师事务所,咨询一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还能否反悔。其实,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虽然已经签订了协议,但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反悔,并确认协议无效。
今天,盛廷律师详细为您讲解,到底那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推翻已经签订的协议,挽回损失,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种情形: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种情形: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种情形:签订的手段明显违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种情形: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双方身份出现了法定无效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无效,主要包括两种: (一)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
第五种情形: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拆迁过程当中,签订补偿协议是最后的环节,我们被拆迁人短短几个字,书写的是自己家园的身价和未来的美好生活,所以,签订协议前,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因为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完成,虽然有些情况下可以推翻再争取,但也十分困难。
盛廷律师接触的案件中,有太多被拆迁人因为一时糊涂,导致拆迁补偿赔付标准过低,这是十分可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