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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不认可外嫁女成员资格,外嫁女就不能获得征地补偿吗?
已被浏览53973次 更新时间: 2021/07/02

一、什么是外嫁女?


“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形成的习惯性称谓,以前的外嫁女,通常指的是本家成年女性,因嫁娶原因去到其他地方生活,该女性再回到娘家的时候,就称之为外嫁女。而现在外嫁女更多指的是结婚不迁户口的女性。我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要求女性结婚要把户口迁移出去,结婚时提供户口本,只是起到登记作用,即:户口想迁就迁,随女性心意。而如今,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出嫁时不迁移户口。


二、女性出嫁后户口不迁出,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对于户口仍留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在各个省份有不同规定。


广东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说,只要外嫁女的户口在村里,并且履行规定义务了,就得认可该外嫁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2试行)》第三部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中提到: 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只要其已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的,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若当地未出台关于外嫁女成员资格认定相关管理规定的话,因我国目前未明确可以作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具体机关部门,大部分地区倾向于这种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决定。也因此,在涉及分配征地补偿或集体收益事项时,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村委会或村小组为了少分钱或者不分钱给外嫁女,便不认可外嫁女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导致外嫁女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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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享受村民待遇?


“村委会说,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不认可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说我是没有权利分到征地补偿款的,我该怎么办?”盛廷律师经常收到外嫁女这一类求助。那么,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委会所做出的决定,在法律上有效力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尤其是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所以倘若村民会议决定侵犯了妇女权益,就是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了,那是不能作为有效依据的。


盛廷律师提醒:与其他村民相比,外嫁女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应有所减损或增加,外嫁女应当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对待。当村委会不认可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可寻求当地政府帮助,请求协调或者认定成员资格,倘若协调不成权益受损,或者当地政府也认可成员资格了,但村里就是不给分配征地补偿款,还可寻求律师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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