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
一、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
农村土地征收和拆迁的合法签约主体一般是县级人民政府、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经授权的街道办(乡政府),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合法签约主体多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具体的征收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约定,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安置补偿协议的另一方主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同时要注意的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并且安置补偿协议应有所有权利人的签字。
二、安置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安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3、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4、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5、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6、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安置补偿协议生效的条件
安置补偿协议从本质来说属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双重特点,其相关效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安置补偿协议需要具备上述主要内容,具有协议双方签字和盖章,并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要求的,生效。
四、注意事项
(一)不能签订空白协议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也是风险最大的一种。签订空白协议往往会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
实践当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让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很多时候被拆迁人都会信以为真,立马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他们所承诺的都没有写进协议里面,且他们还会随意填写,等被拆迁人拿到协议时,才恍然大悟。
有法律观点认为,签订空白合同,视为对合同相对人的无限授权。其导致的相应后果也相当自行承担。
因此空白协议,记得千万不要签,否则可能会让自己损失惨重!
(二)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不能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不要轻易签字,签字就意味着对补偿认可,将失去救济的权利。
(三)不要相信空口承诺
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让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这种口头承诺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要落实在纸面上。
(四)不要代表其他权利人签字
在有多个权利人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代表他人签字,否则有可能被视为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而承担民事责任。
五、安置补偿协议的履行
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内容严格履行,拆迁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安置补偿款。如置换安置房屋的,应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约定交付房屋。被拆迁人应当按照约定搬离房屋。
在上述问题而产生的相应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