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办理行政征收案件,在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时,经常会看到命名为会议纪要的文件。那么,什么是会议纪要?我认为会议纪要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对我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可以对它提起行政诉讼吗?
会议纪要,通俗来讲,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是行政机关记载、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只有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从而成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具体什么时候可诉?什么时候不可诉?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会议纪要不可诉的情形
鑫铄公司是区政府招商引资引进的单位,计划建设菜篮子生态养殖、旅游和养老业综合开发项目,与水库管理所签订了《马安水库租赁合同》。2017年10月份,水库管理所单方向鑫铄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将水库提供给“市民农庄”项目使用。之后,鑫铄公司得知区政府作出有《“市民农庄”项目建设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将涉案水库列入“市民农庄”项目立项。鑫铄公司认为此举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会议纪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会议纪要》是区政府组织其下属有关单位(部门)的有关同志召开“市民农庄”项目建设工作推进会议后确定的事项,是对与会单位(部门)未来专题工作内容的安排部署,因而是区政府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只对与会单位(部门)产生法律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
本案被诉《会议纪要》中虽然存在有推进“市民农庄”项目尽快完成立项工作和布置协商解除水库承包合同的内容,但从鑫铄公司诉讼主张的情形来看,均为其他独立主体单独行为的后果,并非区政府将被诉《会议纪要》知悉鑫铄公司并付诸实施的后果;据此,被诉《会议纪要》在现实当中并没有对鑫铄公司发生实质外化的情形,未对鑫铄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终,裁定驳回鑫铄公司的起诉。
大家要知道:
在行政诉讼中,内部行政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这是因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外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但是,当行政主体在职责范围内将内部行政行为知悉相对人并付诸实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时,即内部行政行为实质外化后才具有可诉性。比如下面这个案件:
会议纪要可诉的情形
为解决交通运输矛盾,市政府作出《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公交的范围界定在批准的城市规范区内,以城市规划区为界,建设和交通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开通的老干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规费;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上发生的矛盾,须经政府协调,不允许贸然行事,否则将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吉先生作为个体运输户,认为《会议纪要》中有关免交规费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该《会议纪要》属于违法行政决定行为,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城市公交在规划区内开通的若干线路,要保证正常营运,继续免交有关交通规费”的规定作为政府的一项行政决定,具有行政强制力,由于该《会议纪要》是赋予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公交总公司作为受益人也参加了会议,因此《会议纪要》虽未向利益相对方直接送达,但《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在其后已经得到执行,城区交通局已将无法对公交总公司进行行政管理的原因及《会议纪要》的内容书面告知了吉先生,因此应当认定市政府在《会议纪要》中作出的有关公交车辆在规划区免征规费的行为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吉先生作为与公交总公司所属公交车辆营运范围有重叠的经营者,有权以《会议纪要》的规定侵犯其公平竞争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有关在规划区免征规费的规定,超越了法定职权。该项决定的内容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且与前述国家有关部委的多个规定相抵触,依法应予以撤销……
通过上面两个故事,你应该知道:会议纪要可不可诉,取决于其是否付诸实施,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如果你认为某会议纪要侵犯了自身合法利益,可以通过这项标准进行一个是否可诉的初步判断。自行提起诉讼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律师帮忙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