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哪些?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2、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3、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资产。村委会能否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让我们看一下最高法院是如何裁判的——文柏池、东莞大宁永盛制衣有限公司与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民委员会、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经济联合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村委会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该等事宜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
文柏池与久裕村联合社签订《合同书》等合同,约定久裕村联合社将其所有的总面积为250000平方米农用地有偿出租给裕丰公司兴办工厂、宿舍和综合性建设。
文柏池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久裕村委会、久裕村联合社支付文柏池补偿款1193万元。广州中院认为,案涉合同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无效合同;文柏池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取回的款项已超出其投资款,故久裕村联合社、久裕村委会无需再返还文柏池对涉案土地的投资款。广州中院判决:驳回文柏池的诉讼请求。
文柏池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民主决定程序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柏池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文柏池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认为】
久裕村联合社与“香港裕丰发展公司”等签订《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将久裕村联合社的案涉土地有偿出租给“香港裕丰发展公司”兴办工厂、宿舍和综合性建设,并对租用土地地点、租用土地年限、租用土地价格及租金管理,以及租用土地用途等均做了明确的约定;文柏池主张该合同不是土地租赁协议,而是一份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前期协议,是对拟租赁土地的前期开发协议。原判决以久裕村联合社将该社所有的案涉土地出租是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为由,认定无论《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性质如何,均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因《协议一》和《协议二》是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土地的处理问题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涉及久裕村全体村民的重大利益问题,亦认定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原判决以《租用土地使用合同书》、《协议一》、《协议二》的签订均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为由,认定上述协议无效,于法有据。因此,文柏池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文柏池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相关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涉及村民利益,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故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不能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否则,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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