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新增了对行政处罚的定义,其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透过该定义,我们得以从实质上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针对行政处罚的手段和种类亦做了不少修改。相比《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八条,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增加了行政处罚的手段,并将具体手段和种类进行了结合,完善了行政处罚种类和手段的设定适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通过上述对比新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使用行政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行政法学理论上,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等处罚方式。人身罚是最高罚,申诫罚是最轻罚。
申诫罚,亦称名誉罚、声誉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法者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发出警戒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使其不再行使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例如:《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一)警告、通报批评。
警告,意即警示、告诫。一般适用于违法行为较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警告作为行政处罚时,一般也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对该书面警告,行政相对人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通过发布公告、发文件通报、会议通报等方式对违法行为人提出批评,使其认识错误、积极整改,教育违法者,同时广泛教育他人的处罚措施。相比警告来说,通报批评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更大。
财产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制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例如:《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人(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将行为人违法所获得的财物或非法财物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措施。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指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例如:《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实行暂时扣留其许可证,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权利的行政处罚,比责令停产停业更为严厉。
人身罚是指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例如:《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五)行政拘留。
人身罚的行使只限于公安机关,以防止人身罚的滥用而影响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对于人身罚,行政处罚法中明确列入处罚种类的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