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新增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五十八条将法制审核作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程序,并明确了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范围。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在程序上做了更大的限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8〕118号)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但是,在实践中,以上三项制度被认为仅仅是指导性意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是将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纳入法律范畴,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遵循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案号:(2020)桂行申704号】
在桂林市叠彩肉联加工有限公司与桂林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桂林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作法制审核是否影响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方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经过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内部法制审核,是内部工作要求,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8〕118号)是开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有关行政执法决定要经过法制审核的要求,并规定如果应经而未经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决定最终被认定违法,则要追究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即有关行政执法决定要经过法制审核的要求,是行政机关内部工作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向当事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未经过法制审核,也并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231号处罚决定明确写明“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231号处罚决定是否经过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内部法制审核,均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提出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不完善的主张。对该主张,法院一般不对此作过多的认定,或者即使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应当执法全过程记录而未记录,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但法院仍然认为上述程序上的瑕疵不足以否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
【案号:(2019)苏02行终348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高逸阳与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二审案中认为:《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是公安部为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而对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作出的专项规定,对于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虽然上述规定的性质并非法律、法规、规章,只是规范性文件,但是在公安机关的现场执法活动中仍然应当被遵循。本案中,经开公安分局辩称的本案案情简单,无需进行视音频记录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经开公安分局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确实违反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在现场执法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但是,结合本案情况,现有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高逸阳存在违法行为。因此,经开公安分局的上述程序不当之处宜认定为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瑕疵,不足以因此否定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
综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纳入法律层面,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也会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程序上也会更加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