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总是有被征收人因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而遭遇强拆。当事人即使在现场,也迫于威慑不敢拍照录像,有的甚至人身自由都受到限制。
可见,在强拆偷拆中,当事人取证是十分困难的。那么,当事人遭遇强拆,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案例简述】
张先生为某村村民,在村内建有一处自住房屋。因涉及建设项目,张先生房屋周围陆续被拆除,因其未与区政府就房屋补偿及安置问题达成协议,故尚未完成搬迁工作。
某天,区人民政府及公安局在未经任何通知、公告的情况下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张先生认为区政府实施的违法拆除行为直接导致房屋、生活用品被损毁,损失巨大。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区政府和公安局强拆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委托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不能证明区人民政府、公安局实施了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张先生遂上诉至省高院,经审理,省高院撤销了一审裁定,指定某中院重新审理。
【重点法律分析】
一、争议焦点
强拆行为应由谁来举证?
二、案件分析
1、张先生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然而,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案件中,被拆除人往往无能力自行准确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
因此,房屋被拆除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只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
就本案而言,张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就是本案的事实根据,而张先生在起诉时已经提供了房屋被强拆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2、由政府的行政行为导致举证不能的情况,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
因此,在被拆除房屋位于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张先生起诉请求确认区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应当承担区政府实施强拆行为的举证责任,但由于案涉的强拆行为是突然情况下发生,且张先生已经穷尽其举证义务,所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拆除行为的事实。故举证责任应向区人民政府转移。
三、本案结论
张先生的房屋突然被强拆,此时要求其履行全部的举证责任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在起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转移,这是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而致必然的举证责任。
但是,区政府并未提供相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是其他主体实施了强拆行为,故应认定区人民政府组实施了强拆行为。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区政府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发回重审。